法制周报讯(通讯员 李文)3月9日,开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险驾驶案宣判,被告人周某军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这是自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明确违规运输汽油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以来,湖南省首例因私自运输汽油被定危险驾驶罪的案例。
2021年9月30日,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某高速收费站查获一可疑车辆。司机神色慌张,趁交警打电话时欲弃车逃跑,被当场抓获。交警拉开车门,一股浓烈的汽油味扑鼻而来,车内有近30桶疑似汽油液体的容器。经区应急管理局提取检验,该液体样品是95#车用汽油。
经审查,被告人周某军为给家里三十几亩鱼塘的增氧机以及工地上的发电机加油,产生了在非法黑油点购买私油的想法。他驾驶小型面包车从家里出发,行驶至某港口附近,从约好的私油车主(另案处理)手上以3740元购买740多升(500余公斤)汽油。在无运输汽油驾驶资格的前提下,周某军驾驶小型面包车装载着近30桶汽油从港口出发,行驶至某高速收费站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油品由区应急管理局安全转移。
周某军违反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以危险驾驶罪将本案移送开福区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周某军犯危险驾驶罪,被判上述刑罚。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同时修订了部分条款,提高了事前问责的严重度。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以更大力度追究不安全生产行为,为生产安全划出了更加醒目的红线。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统计,2021年,全区安全生产刑事立案共7起,其中包括对货运车司机杨某军、网约车司机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公、检、法部门;对方某东等3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公、检、法部门;对长沙县户达化工燃气公司新河供气站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公、检、法部门。
为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刑事问责力度,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接下来,开福区将进一步加大行刑衔接力度,大力宣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努力提升安全生产执法质量,在精准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效率上下功夫,突破安全监管执法瓶颈,坚决防控危化品、工贸、消防、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筑牢人民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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